学校主体责任落实: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
应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随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知识,结果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落实到位,并保留台账记录。
许可与信息公示:
按照规定要求,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的制售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投诉举报电话、健康证信息等。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