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打造“浙江精品”培育中国精品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关于完善“浙江制造”品牌体系的决策部署,聚力开展“浙江精品”品牌打造,推动品牌建设提质增效升级,以先行者姿态培育中国精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完善品牌体系为牵引,以培育中国精品为目标,着力打造品质卓越、技术领先、服务优质、文化先进、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社会美誉度高的“浙江精品”品牌矩阵,打响“浙江制造”品牌,加快建设品牌强省,为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贡献力量,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
(二)主要目标
到2027年,品牌对一流企业创建、产业提升、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有效凸显,“浙江精品”品牌梯度培育体系有效建立,培育认定50项左右“浙江精品”,涌现一批品牌管理科学规范、竞争力不断提升的品牌建设领军企业。规上制造业品牌销售占比达到57%以上。
到2029年,“浙江精品”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促进机制更加健全,培育认定“浙江精品”100项左右,打造一批中国精品和世界一流企业。规上制造业品牌销售占比达到60%以上。
到2035年,输出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吸引力、亲和力的中国精品,助力更多中国品牌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企业品牌建设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品牌战略,开展以诚信为基础、以质量为内涵的品牌建设活动,打造“百年老店”。指导企业增强品牌管理能力,提高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品牌管理运作水平,全方位提升品牌价值。
(二)构建“浙江精品”梯度培育机制。按照“中国精品─浙江精品─其他品牌产品”的梯度,在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建设工程等领域开展“浙江精品”培育行动,建立“浙江精品”培育库。推动企业参与各级政府质量奖、老字号等品牌建设,打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优秀工业新产品、“三首”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等品牌产品和鲁班奖、钱江杯(优质工程)等优质建设工程,构建“浙江精品”培育体系。
(三)激发“浙江精品”创新活力。实施“千亿技术改造投资工程”,支持企业加强设备改造、工艺改进、关键技术突破。引导企业加强对新品类和差异化产品研发,加快开发一批技术集成、功能创新、市场冲击力强的优质产品,形成品牌先发态势。支持企业联合科研院所推进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加强进口可替代品研发生产。
(四)提升“浙江精品”标准引领力。实施“浙江精品”标准引领工程,建立标准先进性评价制度,对达到先进性要求的各类标准纳入“浙江精品”标准体系。鼓励企业主动对标先进适用标准,开展贯标达标提升行动,推进质量提档升级。推动企业加强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促进原创技术成果转化为标准,打造一批高能级标准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企业标准“领跑者”。
(五)增强“浙江精品”质量支撑力。在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建设工程等领域深入实施质量提升强企行动,推动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模式,持续改进关键过程质量控制能力,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将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实施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六)彰显“浙江精品”数智魅力。加快数字技术在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建设工程等领域的大规模深度应用,鼓励企业利用自主可控工业操作系统将研发设计、生产经营、质量控制、设备运维、品牌及营销管理等业务向云平台迁移,提高企业创新效率和经营效益。健全“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梯度建设体系,创新“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打造现代化新型产业组织单元,提高品牌数智创新能力,提高客户吸引力和忠诚度。推进“人工智能+产品”,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联合大模型企业开发智能化产品和智能体应用,发展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低空载人飞行器、AI服务器、智能家居、元宇宙设备等智能终端,打造一批数智优品。
(七)推动“浙江精品”绿色发展。深入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培育一批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引导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推行绿色制造、采用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回收、利用,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能源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擦亮品牌绿色底色。积极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推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产品碳标识认证试点。
(八)提升“浙江精品”设计创意水平。大力实施增品种行动,支持企业加快丰富和升级产品体系,加强产品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发展,打造大单品、国潮新品。支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字化设计、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满足消费者差异化需求。
(九)发展“浙江精品”专业服务品牌。深入实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程,深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在新兴产业科创、现代物流、数字贸易、现代金融、高端商务服务和高端品质生活等“六大高地”领域打造一批服务业领军企业。推动现代商贸、文化服务、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等品质服务业向高端化、多样化升级,培育一批专业度高、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品牌企业。健全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持续完善各类服务行业质量评价体系,支持有关领域、地方开展优质服务承诺试点。
(十)扩大“浙江精品”影响力。引导品牌企业通过联名跨界营销、新媒体推广等模式,塑造时尚化、品质化、智能化、个性化、年轻化、健康态品牌形象。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积极稳妥推进放心消费单元建设工作,着力打造消费环境建设公共品牌。规范发展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经营模式,推动品牌健康理性扩张。丰富时装周、美妆节、汽车展、电子展、文创节等载体,打造一批品牌首发首秀展示平台。鼓励传统消费品牌企业开拓副线新消费品牌经营,扩充品牌矩阵。支持品牌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品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认证,提升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实施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项目,培育发布一批优秀案例,提升“浙江精品”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
三、支持政策
(一)强化创新支持。支持构建品牌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承担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品牌企业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支持创新能力突出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支持品牌企业参与和申报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二)强化市场开拓。支持品牌企业参加中国-中东欧投资贸易博览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展位费按政策予以补助。将品牌企业纳入“千团万企”拓市场攻坚行动,联合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强化风险保障。将品牌企业纳入境外招商团组,在出国批次、人员数量、签证办理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三)强化信用赋能。构建“1+N”企业信用合规管理标准体系,引导品牌企业贯标用标和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机制,提升信用合规能力,打造诚信品牌。支持品牌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自愿公示荣誉奖项、技术能力等信息,并作出信用承诺,拓展增信渠道。探索信用修复“免申即享”机制,便利品牌企业信用重塑。
(四)强化人才支撑。支持品牌企业实施品牌人才提升计划,完善品牌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机制,提高品牌创建、运营和管理能力。开展品牌企业领军人才和品牌实用人才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品牌管理专业素质的企业家、管理人才。建立完善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成人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技师工作站和行业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弘扬工匠精神,为加强品牌建设输送一大批高素质产业技术工人。定期发布品牌企业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纳入各级各类人才分类目录,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强化金融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品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等普惠性公共服务和精准化个性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对品牌企业主动授信、便捷放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品牌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开展“质量贷”“质量融”等融资增信工作,助力品牌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六)强化财税支持。整合省财政有关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设立总额不少于2亿元的“浙江精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浙江精品”培育扶持工作。鼓励品牌企业积极申报省级相关项目资金,符合条件的,省财政将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品牌培育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鼓励各地建设高能级质量平台,支持品牌企业创新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完善“浙江制造”品牌体系,研究制定“浙江精品”培育建设规范,开展“浙江精品”培育、评价、推广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品牌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力推进,各地结合实际,落实品牌建设推进举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校、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品牌建设的合力。
(二)加强品牌保护。支持品牌企业加强“浙江精品”品牌保护和维权,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价格恶性竞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化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引导企业强化商标注册以及商标品牌资产管理,运用商标权进行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许可使用、转让等,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各种品牌纠纷调解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商标海外布局,建立海外商标纠纷预警和危机管理机制。
(三)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简化优化许可审批,拓展告知承诺制应用,持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打造“企业码”应用链,形成认证、提醒、展示、办事一体化服务体系,协同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加强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
(四)加强宣传推广。加强对品牌宣传的总体策划、系统推进、整体推广。鼓励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平面、网络等媒体,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安排自主品牌公益宣传。支持各地和相关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品牌宣传展示活动,扩大自主品牌的社会影响。深入开展“中国品牌日”“质量月”等活动,组织媒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讲好浙江品牌故事。
(五)加强监测评估。对“浙江精品”竞争力及企业健康发展实施动态监测,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机制适时开展评估,完善品牌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开展“浙江精品”品牌建设综合评价,构建品牌培育发展情况通报机制,引导各地各部门改进提升品牌建设工作。
“浙江精品”(制造业产品)培育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产品品质 | 30 | 质量水平(20) | 1.执行国际先进标准(10分) 2.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水平达到 4σ、过程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33、全过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大于等于 95%、内部质量损失率小于3.0%、外部质量损失率小于 2.3%)(10分) |
产品荣誉(10) | 1.被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纳入公告、指导、规范、鼓励、推荐、推广、示范、应用名单或目录(含同类产品)(4分); 2.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浙江制造精品、绿色产品等产品荣誉(含同类产品)(4分); 3.获得行业内影响力大、含金量高的社会类产品荣誉(2分) | ||
产品技术 | 30 | 技术水平(20) | 1.技术创新水平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同时期国际领先水平(包括不限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分析、科技查新评价、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8分) 2.获得优秀工业新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等产品荣誉(含同类产品)(5分) 3.获得德国IF奖、美国IDEA奖、日本Good Design(G-Mark)奖(7分) |
科技成果(10)
| 知识产权: 相关关键技术拥有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含同类产品)(5分) | ||
科技奖项: 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类奖项(含同类产品)(5分) | |||
产品服务 | 10 | 服务水平(4) | 服务标准健全,产品服务规范优于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含同类产品)(4分) |
客户满意(6) | 通过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满意度不低于90%(6分) | ||
产品效益 | 10 | 规模效益(10) | 销售额: 销售额较上年度大幅增长(4分) |
市场占有率: 上年度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国内前三名或省内第一(6分) | |||
企业素养 | 20 | 行业地位(8) | 1.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2分); 2.承担培育产品相关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分); 3.第一起草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2分); 4.上市企业,包括境内主板(深交所、上交所)、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挂牌的(2分) |
企业荣誉(12) | 质量管理(4分): 1.获得市级及以上质量奖; 2.参与工信部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工作并取得保证级及以上等级、列入全国质量标杆或省制造业质量标杆; 3.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并获得4A及以上等级 | ||
科技创新(3分): 1.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2.获得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荣誉 | |||
数字化(2分): 1.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 2.获得未来工厂、智能工厂等荣誉 | |||
绿色制造(2分): 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荣誉 | |||
信用建设(1分): 信用等级为3A级 | |||
总分 | 100分,其中“浙江精品”产品应达到70分以上。 | ||
否决项 | 近三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经核实的重大质量、安全、抽查不合格、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经核实的国家级、省级媒体重大负面报道; 4.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
“浙江精品”(农产品)培育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产品品质 | 20 | 质量水平 (14) | 1.执行标准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8分); 2.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或认定或授权不少于1项(6分) |
产品荣誉(6) | 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或获得省级及以上产品相关荣誉(第一)不少于1项(6分) | ||
产品创新 | 30 | 技术水平(10) | 采用绿色低碳、设施化、机械化等先进生产技术不少于2项(10分) |
科技成果(20) | 知识产权(10分): 获得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少于2项(含同类产品) | ||
科技奖项(10分): 获得科技奖项不少于1项(含同类产品) | |||
产品服务 | 10 | 服务承诺(5) | 建立完整的服务体系(5分) |
客户满意(5) | 第三方满意度达到95%以上(5分) | ||
产品效益 | 20 | 规模效益(14) | 市场地位(8分): 同类产品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连续三年国内前三,省内第一 |
经济效益(6分): 培育产品年度销售额为本企业同类产品排名第一 | |||
社会效益(6) | 知名度传播迅速,关注度高(6) | ||
企业素养 | 20 | 行业地位(8) | 1.取得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林场)(3分) 2.获得未来农场、未来渔场、数字农业工厂等的认定不少于1项(2分) 3.牵头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不少于1项(3分) |
企业品牌(5) | 1.培育主体具有品牌战略,拥有自己建立的品牌(4分); 2.拥有注册商标并运营三年以上(1分) | ||
管理能力(7) | 1.取得卓越绩效管理、GAP、GMP、ISO 9001、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少于1项(2分); 2.获得各级质量奖(5分) | ||
总分100分,其中“浙江精品”产品应达到70分以上。 | |||
否决项 | 近三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申报主体注册地址和生产基地不在浙江省范围内的; 2.未取得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林场); 3.经核实的重大质量、安全、抽查不合格、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4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5.经核实的国家级、省级媒体重大负面报道; 6.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
附表3
“浙江精品”(建设工程)培育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工程品质 | 40 | 标准水平(10) | 执行国际先进标准(10分) |
质量水平(24) | 施工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评价达到“优良” 标准,交通工程交工质量评分为90以上;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10分)。 | ||
获得本行业最高综合性专业工程奖或最高工程单项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10分) | |||
通过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和环保检测,并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现质量事故(4分) | |||
工程荣誉(6) |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3分);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最高工程质量奖(3分) | ||
工程技术 | 20 | 技术水平(12) | 节能减排(6分): 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标准,体现节能的设计理念,注重节水、节材、节地,并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先进技术 |
科技创新(6分): 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专利技术,行业新技术的大项应用率不少于80% | |||
科技成果(8) | 知识产权(4分):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 ||
科技奖项(4分):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 |||
工程服务 | 10 | 服务承诺(5) | 相关服务规范优于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5分) |
客户满意(5) | 委托第三方开展业主单位及顾客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优秀。装饰装修全部施工到位(含建筑设备),住宅工程不少于70%的入住业主,质量评价为满意(5分) | ||
规模效益 | 10 | 规模效益(10) | 规模符合附录的要求(2分) |
经济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4分) | |||
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巨大(4分) | |||
企业素养 | 20 | 行业地位(9) | 1.承担培育工程相关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3分); 2.第一起草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3分); 3.上市企业,包括境内主板(深交所、上交所)、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挂牌的(3分) |
企业荣誉(11) | 质量管理(5分): 获得质量安全相关认证3张以上、建立质量安全保证制度7项以上 | ||
科技创新(5分):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 |||
信用建设(1分): 信用等级为3A级 | |||
总分 | 100分,其中“浙江精品”应达到70分以上。 | ||
申报范围 | 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 ||
申报条件 | 一、承建单位 1.在浙江省内注册或已办理进浙备案手续的建筑业或建筑业相关的专业承包企业(市政、建筑装饰等); 2.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施工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3.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企业; 4.工业工程(含能源工程)应为安装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施工企业; 5.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企业; 6.交通工程承建单位合同价应在3亿元以上,水利工程承建单位合同价应在3000万元以上。 二、参建单位 1.与主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完成的建安合同造价占总建安合同造价20%以上; 3.参建住宅小区(农村住房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如完成的建安合同造价低于总建安合同造价20%,其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造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或完成的安装工程合同造价应在100万元以上;参建能源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如完成的建安合同造价低于总建安合同造价的20%,其完成的建筑施工合同造价应在1亿元以上。 | ||
否决项 |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其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2.企业被有关部门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3.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4.竣工后全部被隐蔽的工程; 5.涉密工程; 6.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交(竣)工后有法律纠纷的。 | ||
附录:
“浙江精品”(建设工程)工程规模
(一)房屋建筑工程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2.单项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或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衢州、丽水、舟山等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
4.单项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或单位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同时项目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5.建筑面积偏小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合同造价在3500万元以上的河道堤岸工程;
2.合同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
3.合同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综合管廊、城市广场、轨道交通停车场等工程;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管道工程;
4.日处理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10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能力在500吨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长度在1千米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必须最小单元是一站一区间)。
(三)交通工程
1.长度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
2.连续全长1000米以上或单跨15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连续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3.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五级及以上航道;靠泊能力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泊位;含5个以上的靠泊能力为3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泊位;
4.长度50公里以上的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
(四)水利工程
1.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的水库,过闸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含)的水闸,装机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含)或装机功率1000kW以上(含)的泵站;
2.引水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含)或年引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含)的引(调)水隧洞(管道);
3.防洪(潮)标准30年一遇以上(含)的堤防(海塘),灌溉面积3万亩以上(含)的灌区。
(五)能源工程
1.总装机容量250兆瓦以上(含)的水力发电厂(站);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含)的火力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80兆瓦以上(含)的燃气发电厂(站);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上(含)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厂(站);单机容量600兆瓦以上(含)的核电厂(站);总装机容量100兆瓦以上(含)的风力、光伏发电厂(站);
2.变电电压220千伏以上(含)的变电站;
3.投资5亿元以上(含)的石油天然气工程。
(六)园林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2.绿化面积在3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建安合同500万以上的新建综合性园林工程。
(七)农村住房工程
统一规划、连片建设、具有浙派民居特色的农村村民住房,且单体建筑不少于30栋。
(八)装饰装修工程
1.公共建筑装饰类: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古建文保、城市更新、展陈、灯光演示、景观专业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建筑幕墙类: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建筑幕墙面积应大于立面外围护结构面积的60%;
3.住宅类: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九)其他工程
上述条件以外的工业(含能源)、交通、市政、水利等专业工程,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
“浙江精品”(服务)培育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服务品质 | 30 | 质量水平 (20分) | 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服务标准(企业标准应公开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10分) |
关键质量指标水平应优于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10分) | |||
服务荣誉 (10分) | 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等(10分) | ||
服务创新 | 30 | 创新基础 (12分) | 拥有卓越的服务设计能力,有基于提升顾客满意度的互联网、智能化、大数据、机器人等新技术的应用创新和服务创新不少于2项(6分) |
获得服务认证(6分) | |||
科技成果 (18分) | 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少于1项(6分) | ||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不少于1项(6分) | |||
主导或参与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6分) | |||
服务效益 | 20 | 规模效益 (10分) | 销售收入第三年比第一年增加5%(含)以上(5分) |
服务利润率达到4%(含)以上(5分) | |||
客户满意 (10分) | 通过第三方开展客户满意度测评,测量服务品质满足客户需求的程度,满意度不低于90%(10分) | ||
企业素养 | 20 | 企业管理 (4分) | 获得市级及以上质量奖,获得卓越绩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以及4A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不少于1项(4分) |
行业地位 (12分) | 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4分) | ||
承担国家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4分) | |||
拥有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中心(4分) | |||
企业荣誉 (4分) |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品牌荣誉,比如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服务业旗舰企业、服务业龙头企业和服务业行业领跑企业)(4分) | ||
总分 | 100分,其中“浙江精品”服务应达到70分以上。 | ||
否决项 | 近三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经核实的重大质量、安全、抽查不合格、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经核实的国家级、省级媒体重大负面报道; 4.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